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军人的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、住房公积金等费用

分类:诉讼交流    时间:(2011-08-24 22:32)    点击:2363

  一、

  2003年,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婚姻法解释二》的第11条规定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"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":1、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;2、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;3、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。

  第13条规定,军人的伤亡保险金、伤残补助金、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。

  第14条规定,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,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,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 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,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。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。

  根据“新法优于旧法”的原则, “军人的住房公积金、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等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”应当适用《婚姻法解释二》的相关规定。

  二、军人在婚前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、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。

  (一)根据《婚姻法解释二》第14条及《婚姻法》第17条的规定,军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军人在婚前取得的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,属于个人财产。

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计算方法是: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。该年平均值,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。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。

  (二)根据《婚姻法解释二》第11条及《婚姻法》第17条的规定,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军人在婚前积累的住房公积金,属于个人财产。

  军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军人在服役期间逐年积累,转业时一次性发放给本人或转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。【参见《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》】。至于公积金的数额,因人而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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